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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无人机“黑飞”坠入政府机关被警方处罚

日期:2018-10-19 00:00:00 浏览次数:0

常报全媒体讯 今天,市公安局召开进一步加强我市“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严密防范不法分子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实施破坏、扰乱秩序、制造影响,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飞行行为,确保全市治安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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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上午,一架无人机坠落至我市某政府机关内。经查,嫌疑人刘某(男,53岁,天津人)于当日6时许,在传媒中心马路对面使用便携可折叠无人机升空摄影,后因操作不当坠入我市某政府机关内,影响到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民警介绍,此区域属于常州国际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及政府部门所在地的禁飞区域。经询问,飞行前,刘某未进行学习了解常州禁飞区域相关规定,未到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审批。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刘某进行了治安处罚。

10月12日,市公安局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10月10日下午5时许,及11日上午8时,连续发现我市净空保护区域天宁区紫荆公园上空5架动力伞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报备进行低空飞行,涉嫌“黑飞”。经查,李某(男,42岁山东淄博人)、杨某(男,33岁、山东淄博人)、陈某( 男,22岁、山东淄博人)、于某(男,42岁,山东淄博人)、鄢某(男,39岁,山东邹平人)5名嫌疑人未经审批,先后两次在本市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天宁区紫荆公园附近飞动力滑翔伞为常州某农副产品展销会做飞行宣传,严重影响了影响军、民航空飞行安全。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某等人进行了治安处罚。

根据省公安厅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民航江苏监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规定: “低慢小”飞行器是指飞行高度在500米以下、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反射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飞行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无人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恩空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一、升放无人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升空放飞。 二、除特别批准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以下4类保护区域升放无人机: (一)各地公布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包括:常州奔牛国际机场的净空保护区; (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军事设施、水电油气设施、危化品单位等重点部位; (三)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景点、商圈等人员稠密区域; (四)大型活动、重要赛事现场,以及政府临时公告的禁止飞行区域。

前款规定的保护区域内,未经特别批准,同样禁止升放其他各类“低慢小”航空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警方介绍,无人机生产、销售厂商、使用单位和机关协会组织等,从事培训、试飞、作业的,可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划设可飞空域、申报飞行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升放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子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相关违法违规升放行为,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子以奖励。荆轩 汪磊 来源:常州晚报